1、 劳务派遣单位有必要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如未履行,产生争议,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职工交纳社会稳妥,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三、公司职责责任
1. 担任差遣职工《劳作合同》的签定及办理。
2. 担任差遣职工各项社会稳妥的参保、缴费及增减保护。
3. 担任差遣职工工资的发放(或托付用人单位代发)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4. 担任差遣职工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待遇的申领。
5. 担任差遣职工生育、失业稳妥及医疗待遇相关手续的办理。
6. 担任差遣职工个人档案的建立及办理。
7. 担任差遣职工入职、离任手续的办理。
8. 担任各项社会稳妥关系、人事档案关系的建立、搬运。
9. 担任劳务争议的处理。
10.担任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保证法律法规方针咨询及相关新出台方针的供给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