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用的协议是否有效?

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用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内容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加以改变。其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承担,而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缴纳。

1、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张某于2009年5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于2010年12月15日辞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负责人表示,张某系自动提出辞职的,不能给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案例点评:公司负责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该公司确系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未依法缴纳”包括了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等情形。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被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确因客观原因造成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协议是否有效?

2006年2月,赵女士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项目经理部担任炊事员,2009年12月赵女士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在赵女士工作期间,建筑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赵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合计3万元。庭审中,该公司辩称,赵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故不同意赵女士的请求事项。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赔偿赵女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两项合计人民币7582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

案例点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本案劳动合同中关于免除由建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无效的违法条款,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当然不可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劳动保护内容

劳动保护,是指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

2.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措施;

3.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4.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时间:2023-1-26 编辑:成都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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